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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《关于▽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》第1款,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许可证办理的条件和程序如下:
(一)依法实施生活垃圾清运处〗理服务许可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㊣服务的单位,应依法取得由直辖市、市、县人民政府住『房城乡建设(环境卫生)行政主管〖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→经营性清扫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理服务许可;未经许可,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活动。
直辖市、市、县人民政府住房身影城乡建设(环境卫生)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用特许经营、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,通过招〓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々圾的清扫、收集、运输和处置,根据中标单位申请核发服务←许可证。
第二款(四)申请跨界生活垃圾清运处置程序。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、处置本地生活垃☆圾的,由移出单位向核发╲服务许可证的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,增加或变更服务许可中的有关事项。经商接收地同级〒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(环境卫生)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,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(环境卫生)主管部门方可批∏准增加或变更。
转移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、生活卐垃圾清运的,除应依法增加或变更服务许可范围外,移出单位还应向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↘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经商接收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,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↘境保护主管部门方可批准。
(五)生活垃圾清运许可证申请材料要求。申请跨界清运处置垃圾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垃圾跨界清运↓处置服务许可申请书、服务承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、营业执照、服务许可证照、异地清运处▃置服务协议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。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服务许可申请书应Ψ包括转移垃圾的来源、数量、成分、转移线路、时间、运输方式、污染防治措施、垃圾处理方式和技术工艺等内容∞。
生活垃圾清运跨行政区域转移处置垃圾应全过程建立记录台账,来往票据全部实ζ 行多联单,留底备查。垃圾中转站【、移出单位、运输单位、接收单位在垃圾交付收运、运输、处理时对其数量予以相互确认;数量不一◇致的,一律不得予以接收、运输和处置。
移出单位、运输单位、接收单位、处置单位︽要按月将垃圾清运量和处置量汇总,分别上报核发其服务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(环境卫生)行政主管部门。移出地与接收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(环境卫生)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核对相应垃圾的数∩量和去向,发现不一致的,要组织开展调查,及时督促整▅改,并向上级☆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。
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(环境卫生)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于》每年6月底、12月底汇总本行政区域跨界转移处置(含接收和移①出)生活垃圾的总量和明细,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(环境卫生)行政部门。
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、收集、运输服务♀许可证》和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》的办理及审查换证(每三年※一年审)。